3月4日,西寧市民王先生向本報反映:他買了一臺鍋爐,商家承諾的保修期是一年,可使用了不到10個月,鍋爐就壞了,給商家打電話,對方卻不予理睬。
王先生稱,這臺鍋爐是去年5月20日在朝陽物流市場買的。王先生認為,既然在保修期內,鍋爐壞了銷售商就應該保修。
對此,朝陽物流市場樂鍋鍋爐銷售點的負責人楊斌說,鍋爐保修的范圍是鍋爐本體,爐腔不屬于保修范圍。再說,王先生的鍋爐損壞不是質量問題,是使用不當造成的,所以不在保修范圍之內。
對此,工商部門解釋:按照我國出臺的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(guī)定》,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,銷售者和生產者不實行三包,但可以收費修理:1.消費者因使用、維護、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;2.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;3.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(fā)票的;4.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;5.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。因此,如果確實因為王先生使用不當造成鍋爐損壞,鍋爐經銷商可以不予保修。